虚假宣传其实就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经营者对于产品或服务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准则而被法律所不允许。
1.使用过于模糊的用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一些旅游经营者存在利用模糊性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比如:宣传住宿标准为“准四星”、“准五星”、“奢享型”等;承诺游客入住某著名酒店,但实际中入住该集团酒店旗下的与宣传星级不符的酒店等。建议旅行社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尽量用词确切,可概括描述酒店房间为“带空调电视标间”,也可详细描述房源具体配置。
2.使用绝对化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绝对化用语不单单包含广告法中列明的三个词,与其意思相同、表达相似的词语均属于绝对化用词,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应当注意规避。如果宣传产品中已经包含绝对化用语的,旅行社可以用比较级词语来代替,如:更高、更好、更优质等。
避免绝对化用词,除了因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外,还因为这种对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标准的描述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标准,容易产生歧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很有可能一个人觉得是“最高级”的,而另一个人觉得“不过如此”,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纠纷,乃至被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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