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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行政常见处罚原因汇总

更新时间:2023-05-19 小编: 0 1930
​咱们旅游人真的很不容易,为了游客有一次美好的旅行体验需要无数次的沟通协调,经营好一家旅行社,更是不容易,一不小心就会踩雷,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小编这里整理了一下受到处罚的常见原因,希望大家能够避开这些雷点。一、未取得许可经营,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旅行社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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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旅游人真的很不容易,为了游客有一次美好的旅行体验需要无数次的沟通协调,经营好一家旅行社,更是不容易,一不小心就会踩雷,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小编这里整理了一下受到处罚的常见原因,希望大家能够避开这些雷点。


一、未取得许可经营,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旅行社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除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获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许可中主要又分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出境和边境旅游经营活动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旅行社业务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被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现实中,营业部加盟等承包挂靠属于典型的资质出租行为。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组织中国公民前往非旅游目的国家和地区

在出境游业务中,国家旅游局对境外旅游目的地作出了限制,旅行社只能组织旅游者前往公布的国家和地区,否则即构成违法。《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如果旅行社违反规定即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越权经营

旅行社有权依法设立分公司和服务网点,但是分公司和服务网点不能超出设立社的旅游业务范围。其中服务网点只能从事招徕和咨询业务,不能从事此外的其他与操作有关的服务。服务网点作为设立社的分支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设立社承担责任,即服务网点越权经营,行政处罚中设立社为行政相对人。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主要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服务网点)。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四、经营变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报备,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的经营信息有变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这种备案虽然属于行政许可的后续行为,但是我国对该后续行为还做出了硬性的规定并明确了行政法律责任。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悬挂其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还应当悬挂备案登记证明。这种公示要求本身是对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保护。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法聘用和提供领队、导游服务


导游和领队在旅游服务中不可或缺,旅行社在聘用和指派导游和领队的问题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该问题上,旅游法就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其中值得重视的是(一)项,在出境旅游活动中,即使旅游者同意不指派领队,旅行社未指派的领队陪同也会面临行政法律责任。
另外,第(三)项中指的是临时聘用,对于签署劳动合同提供固定服务的导游和领队,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六、虚假宣传、选择不合格供应商、未投保责任险

虚假宣传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也是重要的纠纷源头,在旅游合同的订立中,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旅行社对服务作出真实的描述和宣传是必然的。
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是旅行社合理履行旅游合同的前提和保障。
作为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最终实现保障,我国法律给旅行社设定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义务。旅行社责任险是以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的权利实现。
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旅游法对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七、组团社未依法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将旅游者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旅行社或者未与受托社签署书面委托合同

1、未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包含众多的服务内容,在这多环节服务过程中,常常因为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行服务质量有问题,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利,法律给组团社设定了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的法定义务。而且,对于合同内容法律还做出了明确规定。旅行社首先要与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签署旅游合同,其次合同内容还要与法律规定相符,否则即构成行政违法。

2、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旅行社委托给同行操作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譬如不能委托一个境内社操作出境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

3、未与受托社签署书面委托合同
组团社依照需要会将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委托给同行操作,但是这委托关系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容易发生纠纷,而这种纠纷最终会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也对这委托行为作出了签署书面合同的硬性规定。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八、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未收取费用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低于成本
包价旅游合同只有通过委托方式才能完成旅游合同的服务内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就是重要的委托内容,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直接影响旅游者的切身权益。同时,如果出现不支付费用或者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委托,受委托旅行社为了盈利则极其容易做出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如强迫购物。《旅行社条例》作为以调整旅行社行为为主的行政法规,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对价问题作出了规定,设定了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列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九、未依法缴存质保金

旅行社缴存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法律规定,强制旅行社缴纳用于优先赔付给旅游者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损失的保证金。我国出台有专门的缴存办法。如果旅行社未依照规定缴存、增存质保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或者使用保证金未依法补足,或者提供的银行担保函到期后未续保的,即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零负团费、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自费项目

零负团费已然成为当前旅游市场的毒瘤,是旅游纠纷重灾区,给旅游市场秩序带来重大威胁,给旅游者权利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旅行社为了实现盈利,零负团费必然附带大量的购物活动,甚至会出现大量的强迫和欺诈购物。因此零负团费被严令禁止。另外,在正常的旅游团中,旅行社也不能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自费项目。关于购物和安排另行自费项目,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载明于旅游行程中,或者与旅游者另行签署协议。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十一、未经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旅游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旅行社即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任意在已有的行程上增加项目,擅自增加有偿的项目更是受到禁止。对此,法律也作出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欺诈胁迫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欺诈胁迫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是旅游服务质量中的重症,欺诈强迫行为不仅构成违约,同时还是对旅游者的一种主动侵害,给旅游者造成巨大的损害。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十三、履行合同严重违约

旅游社合理履行合同是旅游者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旅游合同纠纷,多数是因为旅行社违约而引发。如擅自变更行程,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等。对此,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旅游法还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十四、未依法建立和保存旅游团档案

旅游档案是还原旅游合同设立与履行的有效证据,也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稽查的可靠资料,甚至也是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资料,特别是出入境旅游团的档案。为了督促旅行社建立好保存此重要资料,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约致损不作补救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旅行社的本职,但是在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不免会发生纠纷,因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致损的经常发生。作为一个保障者变成一个侵害者,其补救义务异于普通的侵害者,这是旅游法给旅行社的一个定位,因此设定了旅行社违约后怠于补救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六、未履行报告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对旅游活动中的某些事项负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的义务。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为:
1、入境旅游中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
2、出境旅游中旅游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
3、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十七、组织违法和违反道德的项目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证所组织的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这是旅行社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守则,也是作为媒介主体的社会责任所在。因此为了对旅行社的服务内容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旅游法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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