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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10万计划 |
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 10万元 |
急性病身故给付 ![]() | 5万元 |
意外、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 (免赔0元,给付比例100%) ![]() | 2万元 |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 (180天为限) ![]() | 9000元 |
在飞机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 | 10万元 |
在火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 | 10万元 |
在轮船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 | 10万元 |
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 | 5万元 |
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 ![]() | 5万元 |
遗体送返保险金、丧葬保险金 ![]() | 5000元 |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 | 300元 |
个人责任 (每次事故0免赔) ![]() | 5000元 |
销售区域:
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承保年龄:
本产品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本产品附加《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条款》,60周岁 (含)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所有保额减半。70周岁 (含)至85周岁,所有保额为减少至25%,85周岁及以上,所有保额减少至10%,保费不变。根据监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且不满10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除外)。具体内容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有关规定为准。
承保范围:
本产品承保非竞技类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山地穿越、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野外生存、徒步穿越无人区(沙漠、戈壁等);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景区内的漂流活动;人工/自然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丛林飞跃、飞盘、溯溪、高海拔登山、海上摩托、速降、党建研学。
特别约定:
1.急性病身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含7日)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本保险仅限于旅行社承保。
3.本产品涵盖的医疗责任赔付天数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4.本保单《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仅承担因意外和急性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因疾病住院造成的损失。
理赔要点: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未在48小时内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明或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查明或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产品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为标准。
3.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一级给付比例100%;二级给付比例90%;三级给付比例80%;四级给付比例70%;五级给付比例60%;六级给付比例50%;七级给付比例40%;八级给付比例30%;九级给付比例20%;十级给付比例10%。